2012年6月份,中山爱思特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将柳岩的肖像照片用作整形美容项目商业宣传,总共使用照片11张,涉及《妙桃丰胸的假体的类型有哪些呢》等14篇文章。同年6月14日,柳岩代理人经北京方正公证处将上述文章进行公证。
2014年5月,柳岩以爱思特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柳岩要求,中山爱思特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柳岩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侵权具体情节,版面不小于6.0cm×9.0cm。同时,柳岩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7000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柳岩系我国内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青年演员,中山爱思特公司擅自使用柳岩的肖像作营利性商业宣传,综合爱思特侵权情节和中山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定中山爱思特公司向柳岩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开支),并应向柳岩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法院支持柳岩要求爱思特在全国性报刊刊登致歉声明的要求。
一审宣判后,中山爱思特公司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爱思特认为,柳岩提供的公证书不具有真实性;涉案照片放在介绍美容经验的文章之中,并非“作为商业性宣传行为”。此外,中山属于三四线城市,经济实力不强,爱思特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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